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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6-03-06 浏览次数:567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以下事项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落实女职工特殊时期保护措施

       对于因月经过多或痛经导致无法正常上班的女职工,在其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哺乳用房及相关设施。针对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如其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三、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机制

       用人单位应通过平等协商保障女职工权益。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1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体现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明确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

       四、依法落实女职工生育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外,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用人单位应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合同。

       五、加强女职工健康与安全保护

       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希望各单位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尊重、关爱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宿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