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4518


各县(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经审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经审工作质量,提升全市工会经审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经审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市总经审办制定、修订了《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10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7913


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审计法》和《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下一级工会的财务收支、经费与资产管理和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市总经审会每年制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计划,由市总经审办公室负责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  对下一级工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决算管理,其编制、执行、调整、审批、审查审计等,是否符合工会管理和监督规定,有无未纳入预算决算收支的现象,有无擅自扩大、调整收入支出范围的行为。

(二)经费收入管理,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转移、隐匿、漏欠应解经费等。

(三)经费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经法纪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四)工会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的资产管理规定,有无不良资产、资产减值和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专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六)往来款项管理,有无形成呆账和长期不处理呆账等问题。

(七)对外投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规定要求,是否有投资效益,有无违法违规投资、投资损失等问题。

(八)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是否落实到位。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程序按照《宿州市工会经费审计操作基本规范》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市总工会经审会不再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对下一级工会的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县、区、工会每年审计一次,其他下一级工会每两年审计一次,一审审两年,原则上采取抽审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经审监督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安徽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是指市总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总经审会根据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按照审计项目大小、审计金额多少,可采取以下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1、通过市总工会机关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开招聘社会中介机构;2、可以由市审计局推荐,从市审计局协审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社会中介机构。3、通过至少三家以上中介机构,采取询价、比价方式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4、特殊情况下,市总经审会也可采用直接聘用省总经审会招聘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总工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审计费用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支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经费应列入当年经费预算,按《工会经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从经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审计业务的资质、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未发生过重大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

(三)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相应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工会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五)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审计项目,保证审计项目质量和效果,并接受市总经审会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事审计工作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事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问题等),应及时向市总经审会进行报告。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事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给工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总工会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总经审会应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吃请、礼品、礼金等不当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总经审会负责解释。各县区工会经审会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特邀审计员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力量,提高工会经审工作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水平,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增强基层活力,依据《工会法》、《审计法》、《会计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在全市市县两级工会建立特邀审计员队伍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会经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审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热爱工会审计工作,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依法审查审计。

2、业务能力强,具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熟悉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3、能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实务审计能力;职业操守良好,遵守纪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

第三条  特邀审计员的产生:工会特邀审计员是根据工会经审委的工作需要,按照本人专业资质聘任的工会审计工作人员,可以是各级工会财务、经审干部、行政财务、审计人员及社会应聘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在政府审计部门、各级行政财务、审计人员和工会系统内产生,以保证工会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适应性。

按照工会特邀审计员条件,确定初步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见附表)推荐上报市或县(区)总工会经审会,经市或县(区)总工会经审会考核,同级工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经审会备案。研究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5年。

特邀审计员队伍的建立,由市或县(区)总工会经审会根据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确定人数,一般为3-5人。在市或县(区)总工会经审会的领导下,组成审计组,参与市或县(区)总工会组织实施的各项审查审计活动。

第四条  特邀审计员职责:

1、特邀审计员在聘任期间,运用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职业技能,通过开展审查审计工作,帮助经审会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审计监督,促进工会经济活动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

2、特邀审计员在经审会办公室安排下,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计算机财务会计系统和电子数据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汇报;对审计中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制定以及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的起草与审议工作。

3特邀审计员在履行职责、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审会应当认真听取特邀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给予答复。
    4、特邀审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遵守纪律,诚信保密,保持廉洁。

5、在履行审计职责时,特邀审计员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工会特邀审计员聘书》;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和工会经审干部职业道德的活动,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有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五条  特邀审计员的管理及相关要求:

1、特邀审计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聘用后进行一定的岗位培训,聘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特邀审计员费用在经审专项经费中列支,纳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

2、特约审计员工作补助标准参照全总《工会经审工作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工财发[2014]43号)和《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市总及县区总工会年度收支情况审计,原则上每单位审计时间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对市直基层工会审计,原则上审计时间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3、工会经审办负责特邀审计员日常管理,协调以及安排具体审计事项,负责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要对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要严格执行全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审计事项完毕后要向经审办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4、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会特邀审计员,工会应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5、要加强经审干部队伍以及特邀审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增强其客观公正的意识和能力。对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人员,解除聘任,收回聘书,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总工会特邀审计员

推荐单位                         

                            

一七年  月  日

宿州市总工会制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学位

政治

面貌

职称

单位

电话

手机

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有何业务技术专长和专业

技术职称

主要简历   (包括学历)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双面打印。


宿州市总工会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审计监督,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安徽省总工会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办法》,结合宿州市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回访。

第三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纳入市总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由市总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对象为当年被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单位。特殊情况可延伸至对上年度开展审计项目单位进行督查回访。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

(一)电话督促;

(二)召开会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三)要求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四)审计回访;

(五)审计约谈;

(六)通报,责令整改。

第八条  审计整改督查的程序:

(一)根据本年度或上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确定督查对象;

(二)确定督查时间、内容和方式,并通知督查对象;

(三)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人员和经审人员座谈,听取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四)通过检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总经审办。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市总经审办审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条  市总经审办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后,需向市总经审会常委会进行汇报。市总经审会可组织常委或委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和督查,并提前告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回访和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90日后,仍未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或未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市总经审办应及时向市总党组或市总常委会报告,经市总党组会议或市总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主要约谈人一般是市总经审会主任,必要时由市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约谈;约谈时,市总经审办、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可延伸至其他相关人员。市总经审办应提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人、约谈对象以及约谈事项等。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根据约谈结果,自约谈日起15日内将后续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总经审办。

第十四条  市总经审办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若被审计单位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市总经审办应向市总党组或市总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造成工会资产严重损失等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其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总经审办每年应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向市总党组和市总经审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可以作为被审计单位工作评先和业绩考核,以及推荐表彰、干部考察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工会经费审计操作基本规范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市县两级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均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根据全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会经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年初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根据经审会年度工作报告所提出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会工作实际,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确定审计项目,报经审会研究同意。

第二条  经审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也可自行组织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要符合《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行审计,须组成2人以上的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或主审),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审计人员可由经审会委员和经审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开展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对象、重点及人员分工等。

第四条  审计前3,由经审会办公室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被审单位承诺书,并做审计公示。审计通知书应注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会计资料清单及审计人员的组成情况。被审计单位作必要的资料准备。

第五条  审计组按预定日期到达被审计单位,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其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审计期间的财务收支及经费上解情况;审计期间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期间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审计期间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计组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审计资料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内部财务管理及经济活动的内控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填写《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承诺书》,做出对该审计项目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第八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听、看、问、查和各种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主要查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盘查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函证银行存款及债权、债务情况(如无必要,可不函证);测试内控制度;编制审计取证单,并复印相关审计取证材料,将审计情况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由审计组将审计情况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要求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取证单签字,认定基本事实。审计组将审计资料作《审计工作底稿汇集》,进行整理归纳,综合分析,重要审计数据要进行复核。

第十条 审计组长(或主审)应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撰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经经审会主任审核同意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在接到征求意见书10工作日内对征求意见书的框架、事实、数据、措辞等所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如有必要,进行修改。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经审会办公室应在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结束后,下达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书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总体评价;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查出问题的依据;审计初步意见及建议等。审计报告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后,打印成文,以经审会名义发送被审计单位,同时呈报本级工会主要领导和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0日内,审计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将整改结果报送经审会办公室。审计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归集、整理审计资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完毕的审计项目,经审会将按照《宿州市总工会审计整改督查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宿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会议议事事项管理,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审查监督市总本级及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状况,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会、议事时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第三条 市总经审会根据上级工会经审会的工作部署和本级工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围绕下列重大事项实施审议:

1、选举市总经审委主任、副主任;

2、审议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相应决议;

3、听取和审议市总工会本级经费收支的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决算方案、做出相应的审查决议;

4、研究制定指导下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意见和方案;

5、讨论确定向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市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市总经审会的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对直属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

7、讨论决定表彰全市工会经费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8、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议事会议可采取召开全委会、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议形式进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以由召集人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的人员为: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人员。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经审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需在会前请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经审会委员到会才能举行。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同级工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委员们所提问题。

第五条  议事应按以下规则进行:

1、所议事项应按照会下酝酿、会上讨论、集中研究,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原则,严谨、科学、规范进行。

2、议事一般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议事前要确定明确的议题,并事先通知出席人做好准备。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能列入(有明确规定除外)。

3、议事应围绕议题展开,观点明确,言简意赅,出席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4、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市总经审会表决议案,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最后形成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总经审办公室是市总经审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市总经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经审会议的召集、筹备及会议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规则自市总经审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总工会经审办学习制度

为提高经审办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法实施审查审计,根据省总《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精神,引导经审工作人员树立勤奋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经审人员通过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学习,和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内容

1、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组织经审工作人员通过对《工会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全总、省总经审会及市总有关经审工作的办法、规定、制度等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审查审计的能力、水平和效率。

2、坚持工会业务知识学习制度。组织经审工作人员通过对《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学习,对《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会计制度》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对文字写作、会计电算化的学习,以及对上级工会和经审会有关会议精神、经审工作的文件、制度,经审工作先进经验的学习,不断提高经审工作人员服务于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维护工会财产安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审查审计的能力、开拓创新和求真务实的能力。

3、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制度。组织经审工作人员通过对中共中央、省委和市委政府颁布的关于预防腐败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一系列规定的学习,使经审工作人员常修为民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各种考验,始终保持工会经审工作者的蓬勃朝气和浩然正气。

4、坚持经审干部培训制度。在抓好经审工作人员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经审委员和经审干部培训班,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加强与国家审计部门联系,积极参加审计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加强与各市工会经审办的信息交流,不断提高经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学习安排

1、经审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坚持作好学习笔记。

2、经审工作人员每年应有计划地集中参加内审协会、上级工会经审会组织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3、积极撰写调查报告、工作论文等。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效率,学以致用的原则并做好学习记录。注重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五、鼓励经审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对通过自学取得国家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要给予支持和物质奖励。


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本市各级工会经审工作的经验总结和信息传递,使工会经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总《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宿州市工会经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统领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与工会的中心工作,突出工会经审特色,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会经审工作的真实情况,为工会领导决策服务,为工会经审监督服务,为指导各级工会经审工作服务,为确保工会经费和资产安全服务。

二、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编制的主要内容:1、及时反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全总、省总和市总领导对经审工作重要讲话的贯彻执行情况;2、各级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决定、重要情况及国家审计、工会经审工作的法规政策;3、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工会经费收、管、用当中存在的问题;4、各地各单位经审工作动态、经验总结、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工会经审信息工作编制的主要任务:反映全市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动态情况,交流、推广经审工作经验,研究经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贯彻落实经审工作任务的执行,宣传各级工会经审工作成果。

四、各级工会领导要相应重视工会信息工作。各级工会经审会办公室为信息工作负责部门;未建立经审办公室的工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经审信息业务工作。

五、工会经审信息员的基本职责:

1、组织本级和基层工会开展经审信息工作;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基层工会开展经审工作的基本情况,撰写、上报信息;

3、收集、处理、综合工会经审信息,及时上报;

4、承办及协调完成上级工会经审会交办的经审信息工作任务;

5、负责本级经审信息工作的日常管理,作好有关制度和规定的督办落实;

6、负责与上级和基层经审信息工作机构的联系,保持信息网络的通畅。

六、市总经审办负责不定期地对各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参加上级和国家审计部门的培训,为提高经审干部素质和信息质量创造条件。

七、每年,《宿州市工会信息》将统计通报各地来稿,市总经审会将把经审信息工作纳入各县(区)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每年对各县(区)工会报送的信息数量、质量进行评比


工会经审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以及省总《市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档案,是指工会经审会在开展审计监督、专项审计调查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经审工作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文书档案是经审会在日常行政管理事务活动中产生的,由通用文书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档案,包括请示、报告、批复、通知、信函、简报、会议记录、计划和总结等。业务档案是审计项目终结完成后的各类记载资料,是工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经审档案的建立,采取经审会负责制,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计划)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回复)、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

(四)审计督查回访检查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审计文书档案参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管理。

第五条  审计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六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或确定后,审计组组长(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该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该项目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照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经审会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归档保存。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归档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档案的存放要有专门的柜、架,做到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整齐摆放。 审计档案原则上在经审办保留1年,1年后,按照市总归档文件材料范围的要求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无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也可由经审办自行保管。

第九条  工会经审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仅限定在工会经审会内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凡外单位需借用审计档案的,应出具借用证明和写明借用原因,经经审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并登记好借用时间和归还日期。

第十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总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总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会经审干部的审计监督行为,确保经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结合工会经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树立八荣八辱的荣辱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宗旨,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第二条  遵守中纪委颁布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勤政廉洁规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严格执行审计署八不准纪律,增强自警、自重、自爱意识。

第三条  遵守全总经审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有关规定以及省总制定的审查审计工作意见和办法,规范审计行为,使每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都符合规定。

第四条  经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职工群众利益和审计人员职业荣誉的活动,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有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五条  不准以对下审计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公务出差不得入住高档酒店、宾馆。

第六条  工会经审干部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客观公正的反映审计结果,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遵守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机密,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七条 经审干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